山西.静乐:金钱PK法律,绑架政府

2021-09-04

——再评原工商联主席巩绪龙的黑恶违法事实——

抽丝剥茧透过现象看本质 整治黑恶风清气正维稳定

提起静乐巩绪龙,不仅静乐无人不知,恐怕在山西也是名声在外。披着静乐工商联主席、企业家等各种光环,却干着强占农民土地、围猎政府官员、套取国家移民扶贫资金、违建商品房、暴力强占村民宅基地的违法勾当,黑恶行为罄竹难书,从中非法获利上亿资产成为围猎官员、绑架政府的资本,在静乐没有巩绪龙办不成的事,扬言“即使死个人也不过是花个几十万的事”气焰十分嚣张,其黑恶能量让人目瞪口呆!

本网站依据官方公布巩绪龙无偿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强占村民宅基地、违建移民住宅几棚户区改造工程的事实,抽丝剥茧以事说法,评论如下:

一、非法强占农村集体土地、村民宅基地的背后

巩绪龙早年修建焦化厂陆续扩张占用西崖底村的土地20多亩,多年无偿非法占用。村民曾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为了平息民愤,掩人耳目,2011年在未有国家任何审批手续、原村长极力反对、村民不知的情况下,私下通过其战友宋建清(包村干部)行贿参与村委每人2万元,最终以低于市场价格每亩仅5万元,买下西崖底村集体非耕地18.296亩(其中村民宅基地1.8亩),并签订《土地补偿协议》,2011519日通过农行支付向6228411166001254851(个人账户?)支付914800元,但村民未见分文。事发后,参与非法买卖土地从中受贿的11人,有8人受到刑事处分,3人受到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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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怪是受贿低价违法出卖土地的操作者受得了法律制裁,行贿者非但没有受到法律制裁,反而签订的无效协议却成了合法占有土地的依据。

笔者认为巩绪龙先无偿占用、后行贿强买集体土地、强占村民宅基地,擅自从事建设项目的事实: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3、4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3、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4、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5、西崖底村委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6、《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国家法律对土地的征用(使用)、改变土地性质、非法占用如此严格的规定,在静乐竟然形同虚设,非法占用者能用金钱打通诸多关节,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恐怕光凭一个包村干部“战友”关系和区区20多万元行贿就能做的如此利索,是谁在幕后为违法者站台撑腰充当保护伞?让国家财产遭受损失?让违法者获利?让法律“输”给了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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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县三级政府签发的土地凭证


强占土地中包括三户村民的宅基地,其中一人还是退休老军人。据静乐自然资源局调查核实,老军人李XX的宅基地通过合法程序依法获得,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1990年(已经做好地基准备建房)被占用,村委答应另批宅基地,巩绪龙承诺予以补偿,时过20多年,宅基地没了,补偿也没有得到,让一个退休老军人至今居无定所。这种恶霸行径有些部门竟然给出这样的答复:“占用村民宅基地的补偿已经在占用18.296亩中包括,未予村民补偿属于债务经济问题,实在是欺人太甚!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民个人,补偿应该针对宅基地所有人,怎么能在包括在村委集体的土地补偿中?《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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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基的证明人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依据上述规定农村的宅基地被征收一般会分成两种形式,一是货币补偿,也就是根据当地的地价等情况来照价赔偿;另一种则是给与一定的安置费用,在其他规划区内重新划一块宅基地或者安置小区内的安置房的置换补偿。可退休老军人李XX的宅基地被强占后没有得到任何补偿和安置,至今无房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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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侵占李三太宅基地的坐址----西崖底村西山寺口


二、通过“罚款”非法占用土地违建摇身变合法

2018812日山西日报以题为:“安泰达”无视禁令续建楼房报道了静乐安泰达房地产无规划和土地手续建设移民住宅和棚户区改造工程。静乐县政府官网报道:20136月,巩绪龙以安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在(原)盛隆焦化有限公司,无任何审批手续,擅自进行静乐县扶贫移民住宅及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2018年8月30日被静乐县住建局以静建罚字[2018]第01号处罚决定书,作出处以300多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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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安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从表面上看,违建行为得到处罚,但根据违法事实与相关法律对照推敲却发现其中“含义”彼深,疑点重重。

其一,处罚决定书中表述,从2013年就开始违建,一直到2018年8月才进行处罚,违建时间长达6年多,难道住建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就没有发现其违建行为?为什么要等到“违大成患”既成事实,给国家集体造成不可弥补的重大损失后才匆匆处罚?

其二,《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建筑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上述规定明确未经许可不得施工、施工的立即责令改正停止施工,可以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的定义,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处罚的目的是让违法者纠正违法行为接受教育自觉守法,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是行政处罚的目的,罚款是惩戒,纠正守法才是真谛。

其三,令人奇怪的还是住建局的处罚决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违法建设行为作出罚款合处3017308.83元(大写:叁佰零壹万柒仟叁佰零捌元捌角叁分整)人民币的行政处罚。罚款交清后,补办相关手续”。决定书中只字不提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而是“罚款交清后,补办相关手续”,难道违法行为交了罚款就变成合法了?就可以补办相关手续?这种以罚款变合法的做法,直接违背了法律的本意,是欺负老百姓不懂法,还是对法律的亵渎!

笔者认为: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利益,就是侵犯党的政权,无视人民群众的利益,就是无视法律的尊严,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是信仰,是底线,无视法律就是忘记了初衷,任何理由都不能成为违法的借口。

虽然笔者不知违法者是如何打通占用土地、建设移民住宅和棚户区改造工程的个个环节,但就上述事实足以证明其中必有不可告人的猫腻。巩绪龙无偿占用集体土地多年为什么无人监管?强占村民宅基地不予补偿无人监管?是谁允许其进行移民住宅和棚户区改造工程?是如何办理的土地使用手续?是如何把耕改变为建设用地的?是如何从违法建设工程演变为合法的移民住宅和棚户区改造工程的?是如何享受国家移民住宅和棚户区改造补贴的?如果住建局违建处罚300万元按工程预算1%计算应该是3亿元,3亿元的工程能够享受国家多少补贴?罚款300万就能办理相关手续是处罚还是许可?国家的法律就被如此廉价出卖!在静乐《土地管理法》、《建筑法》、《建筑许可管理法》、《招投标法》、《行政处罚法》、《规划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纪国法的尊严都敌不过“企业家”的金钱和暴力。有些政府官员甘愿被围猎,不惜牺牲国家集体利益,充当违法者的保护伞,他们关心的是自己和团伙的利益,不顾群众的死活,屈服与金钱和暴力,甚至为“企业家”看家护院,充当说客,打压信访百姓。这种不正常的现象,已经严重破坏了政府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法治、公平成为人们的盼望。

笔者衷心希望静乐相关部门领导,面对现实,依法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决不能让金钱和暴力夺取改革的成果,让法律的尊严受辱,让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受损,让静乐风清气正,让人民群众享受到公平正义。

以上评说只代表笔者的观点,由于法律水平有限,不妥之处敬请告知,本网站将继续关注事态发展。

编者:甄情
2021年6月3日

晚年的报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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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融媒小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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